学生奖励和纪律处分条例
根据国家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《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中有关奖励和处分的规定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做如下规定。
一、奖励
(一)集体奖励
凡具备以下条件的班级,可被评为“先进班级”,并予以表彰。评选比例为全校班级的量化考核前10%。
1.班委会和团支部团结一致,真正成为班级各方面活动的核心。
2.班级政治空气浓厚,各项政治活动、政治学习开展得扎实、深入。
3.全班学习成绩好。绝大多数同学能刻苦学习,在班上形成互帮互学、共同前进的良好学风,全学年全班无违犯考试纪律者,学习成绩名列前茅。
4.班级有一个遵守纪律、关心集体、尊敬师长、团结互助、爱护公物、讲究卫生、艰苦朴素、热爱集体的良好班风。能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、卫生劳动。教室、宿舍、卫生先进,无违犯宿舍管理制度的现象。
5.经常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,班级学生体质不断增强,绝大多数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。
6.在教室、宿舍、食堂等场所和课间操、自习及全校大型活动中无违纪现象,无损坏公物者,全学年学生无缺勤,迟到、早退次数少,全学年、全班无受纪律处分者。
7.在各项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、成绩显著。
8.班级考核和公益实践成绩名列前茅。
(二)个人奖励
凡具备下列条件者,授予“学生标兵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。
1.学生标兵条件(学习、实习、纪律、卫生四类标兵)
(1)热爱中国******,热爱祖国,能模范遵守学生守则。关心国家大事,思想要求进步,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;热爱劳动,讲究卫生。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,德育课成绩优秀,学期操行评分平均在85分以上。
(2)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热爱本专业,学习成绩优良。实习认真,作业刻苦,实习项目达标。
(3)坚持锻炼身体,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体育达标。
2.优秀学生干部条件
(1)思想要求进步,品行端正,作风正派,能严格要求自己,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。
(2)勤奋学习、刻苦钻研,各科学习成绩均良好。
(3)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方法,组织观念强。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,有原则性,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,有创新精神,工作成绩突出。
(4)积极带领并组织同学参加各项活动。关心同学、团结同学,能主动协助班主任工作,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二、评定奖励办法
1.“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先进班级”每学年评选一次,在学期末评出。
2.“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班主任在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,组织民主评选产生。评选出的“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一律填写事迹材料,经校务会审核,主管校长批准备案后,进行表彰奖励,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。
3.“学生标兵”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30%,标兵类型根据专业特征和班级现状自行决定。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每班一名。“先进班级”评选比例占全校班级数的10%。“先进班级”每学年末以班级考核成绩占90%,公益实践成绩占10%评选。
4.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。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: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、证书、奖章、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。
三、处分
(一)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可分为以下六种(1)通报批评(2)警告(3)记过(4)留校察看(5)勒令退学(6)开除学籍。
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,表现较好的,可解除留校察看;经教育不改的,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取消处分程序:警告、记过半年,留校察看一年后可根据表现提出申请取消。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,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讨论,视其表现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,经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(三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勒令退学,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有明显反对中国******的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,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正常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加入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者;
2.违反国家政策、法令、触犯国家刑律者;
3.侮辱或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;
4.制作、传播、复制、贩卖反动言论、宗教迷信或淫秽图片、文字及声像制品者;
5.破坏公共财物,偷窃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;
6.小偷小莫屡教不改,品行极其恶劣,带有黑恶势力性质者,道德败坏者;
7.校内留宿异性者;
8.酗酒、****、打架斗殴、滋事、起哄、扰乱公共秩序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;
9.夜不归宿3次以上者。
10. 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。
(四)凡应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如认识较好,可视其情节给予转为旁听生处理。
(五)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,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1.参与各种违法活动,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;
2.挑唆、参与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,造成一定后果者;
3.与他人发生纠纷,扩大事态,动手打人,使人致伤或蓄意打击报复、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他人身心伤害者;
4. 破坏、盗窃、诈骗、贪污、冒领公私财物,伪造、涂改、骗取、转借证件或篡改学习成绩,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;
5. 参与****活动者;
6. 在校园生活中不讲公德、不守纪律,又不听批评劝阻,蓄意捣乱,情节严重者;
7. 考试中以各种方式作弊,既成事实者;
8. 在公寓内吸烟、饮酒、喧哗或在睡觉时间打牌、下棋,吹拉弹唱,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,屡教不改者;
9. 在校园内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者;
10. 擅自使用电器或私拉引线,造成一定影响者;
11. 从室内向外泼水,倾倒垃圾或抛扔东西,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;
12. 夜不归宿2次或擅自留宿,屡教不改者;
13. 在校外娱乐场所逗留、玩耍,造成不良影响者;
14. ****外出者。
15、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者。
(六)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
1. 参与扰乱校园秩序的闹事活动情节严重者;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或为琐事打架情节轻微者;
3. 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造成一定后果者;
4. 虽未参与打架,但从事造谣生事,起哄煽动,以致酿成事件。造成一定后果者;
5. 虽未参与违纪事件,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、有意袒护、提供为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,干扰调查工作者;
6. 观看、收听反动言论、宗教迷信或淫秽图片、文字或声像制品者;
7. 虽未参与****,但提供赌具、****或围观者;
8. 参与、围观打麻将或其他不健康游戏者;
9. 有小偷小摸行为者;
10. 旷课累计达20学时以上者。
11. 不爱护公物、损坏公共财产者;
12. 公共场所吸烟、饮酒或举止不文明者;
13. 违反作息制度,晚归三次以上(含三次)者;
14. 影响他人正常休息,不服从管理者;
15. 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堆放垃圾、泼水、污损墙面者;
16.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随意张贴、散发宣传品、印制品、商品广告者;
17. 擅自在校园内摆摊或经商者;
18. 擅自将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校园者;
19. 不辨是非,以讹传讹,造成不良影响者;
20. 弄虚作假,营私舞弊,欺骗组织者;
21. 对领导、教师、工作人员、同学蛮横粗野,拒绝批评教育者;
22. 酗酒肇事者;
(七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加重处理
1. 违纪后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,态度不诚恳者;
2. 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;
3. 受处分后再次违犯学校纪律者;
4. 违犯校纪后不思悔改,故意歪曲事实,谣言惑众者;
(八)对参与学校内学生纠纷,打架斗殴的学生按下述规定处分。
1. 学生之间发生口角,对态度蛮横,出言不逊,行为粗野,劝说不听者,要在本班级进行公开批评。对教育不改或不接受教育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. 学生两人之间动手打架,对挑起事端以及首先动手打人的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持械打人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动手打人致伤(伤筋、伤骨、流血以及住院治疗的),对肇事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(对毕业班学生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),并承担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一切费用,情节严重者,转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3. 对学生打群架事件,给予挑起事端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对致伤的行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4. 在打架斗殴中犯错误者,都必须认真检查。问题交代清楚,决心悔改,并能揭发他人的错误者,可从轻处理。对态度不好,拒不认错,或隐瞒欺骗组织,不忠诚老实者,要从严处理。
(九)凡受处分的学生,本学期操行按不及格论处,下学期及以后各学期表现良好者,不影响其毕业。
(十)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进行说服教育,处理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、实事求是,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。处分要适当,处理结果要与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(十一)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,由学校审批,报市主管部门备案。
(十二)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其善后问题,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四、处分办法和审批权限
1. 警告、记过处分由相关管理人员组织材料,学生处会议决定,学生处主任审批,报主管校长备案。
2. 留校察看,由学生处组织材料,经行政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校长审批。
3. 勒令退学,开除学籍,由学生处组织材料,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,校长审批,报省教委备案。
4. 对受行政处分的党团员,应建议所属组织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五、受处分学生的其他相关手续办理
1. 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,取销处分后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,存入学生处文书档案;
2.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毕业时仍未能撤销处分,只发给结业证书,不发毕业证书,学校不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。如有工作单位接受,受处分学生在该单位继续接受考察,工作单位证明确实表现好,学校可撤销其处分,并补发毕业证书;
3. 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,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;
4. 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必须到学生处领取办理离校手续表,办理离校手续。
|